“保安”更名 小区安防谁负责

[日期:2008-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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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对中国物业管理协会《关于使用“秩序维护员”称谓的指导意见》进行了一番讨论后,不少市民说出了自己心中的困惑。
    市民赵先生说,小区物业服务管理在我市经过多年的实践,不少观念在市民心中已经根深蒂固,“就比如‘保安’这一称谓,我们第一印象就是他们的主要职责是维护小区安全。现在他们改名为‘秩序维护员’,是不是就可以光领工资而不用管业主的安全了呢?”
    “如果仅仅是维持小区秩序,那么‘秩序维护员’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了,小区业主也可以实行自治。”市民陈小姐认为。
    “目前警力有限,不可能每个小区都有一个民警来专门负责。如果保安都去维护小区秩序了,那么小区的安全又由谁来负责,谁来保障呢?”这些都成为市民担心的问题。

    ■律师说法:名称改变不免除物业责任

    针对这些问题,广东国融律师事务所律师曾兴风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她认为,“保安员”名称的改变,并不影响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之间“物业服务合同”的履行,双方仍然应该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享受权利;双方所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中有关安全防范等的约定,也不会因此而丧失法律效力,物业服务业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向业主履行合同义务。

    曾兴风告知记者,《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此外,《中山市物业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物业管理的基本内容指建筑物主体外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共同事务的管理,”其具体内容的第四项就是“安全防范服务”。

    所以说,如果物业公司没有尽到职责范围内的安全防范义务,导致业主人身、财物受到损害的,仍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曾兴风说,“保安员”名称的改变并不能免除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法律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来源:中山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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