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遵义出台重点单位消防管理考核标准

[日期:2007-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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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 进一步提升重点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规范内部消防安全管理,近日,贵州遵义市人民政府按照《消防法》和公安部61号令的有关要求,结合全市实际,制 定出台了全市重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考核标准,切实规范了单位内部的日常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制度落实、火灾隐患整改等消防基础工作。

一 是规范消防例会制度。要求各重点单位于每月召开一次消防安全例会,总结上月消防安全工作,安排部署本月工作任务,并做好会议纪录。例会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 人(或消防安全责任人)组织召开,单位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全体成员参加。涉及消防安全重大问题及落实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等重要内容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必须 参加。

二 是规范岗位消防职责。要求各单位要按照《消防法》和公安部61号令的要求,完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 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 练,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等制度,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三是规范消防安全巡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落实每日防火巡查制度,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二小时一次。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

四 是规范消防安全检查。各单位每月应当至少进行一次防火检查,由单位消防主管部门组织,生产、技术、人事等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部门共同参与。检查主要 包括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等内容。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五 是规范火灾隐患整改。单位对巡查和检查过程中发现的火灾隐患,能当场改正的,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隐患情况以及改正情况应当有记录并存档 备查。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消防安全管理部门或者专兼消防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管理分工,及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向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 安全责任人书面报告,并提出整改方案。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对公安消防 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单位应当立即研究落实整改措施,确保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六 是规范消防教育培训和灭火疏散演练制度。单位对每名员工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公众聚集场所对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应当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对 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必须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演练应记 明时间、地点、内容、参加部门及人员等。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通过灭火救援预案管理系统进行制定,并报公安消防机构存档备查,为公安消防队有效扑救火 灾提供参考依据。

七 是规范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消防设施器材的维修保养和定期检测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对灭火器、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 志、水带、水枪等可移动消防设施器材应建立管理台帐,坚持定期维护保养。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机械防排烟系统等固定消防设施应定期测试 检查、检验检查和维修保养,确保设备保持完好状态。

八是规范消防档案。重点单位信息系统建设,及时、准确地掌握单位的基本信息,为单位自我管理和消防机构宏观控制提供单位要建立健全消防档案,并认真落实消防工作的可靠依据。

九是规范消防安全奖惩。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年终考核不合格的单位,将对其进行挂“消防安全不合格单位”,同时还将利用各种媒体进行曝光。



来源:中国消防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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