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

[日期:2007-07-31]     来源:   [字体: ]

【有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

【颁布部门】国务院

【颁布日期】1984年01月06日

【实施日期】1984年01月06日

【正  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

 

(一九八四年一月六日国务院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严格管理民用爆炸物品,预防爆炸事故的发生,防止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利用爆炸物品进行破坏活动,保障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民用爆炸物品,是指非军用的下列爆炸物品:

 

(一)爆破器材,包括各类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非电导爆系统、起爆药和爆破剂;

 

(二)黑火药、烟火剂、民用信号弹和烟花爆竹;

 

(三)公安部认为需要管理的其它爆炸物品。

 

民用爆炸物品名单,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公布。

 

第三条 民用爆炸物品(以下简称爆炸物品)是一种危险物品。对爆炸物品的生产、储存、销售、购买、运输、使用,必须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实行严格管理。

 

第四条 生产、储存爆炸物品的工厂、仓库,应当建在远离城市的独立地段,禁止设立在城市市区和其它居民聚居的地方及风景名胜区。厂、库建筑与周围的水利设施、交通 要道、桥梁、隧道、高压输电线路、通迅线路、输油管道等重要设施的安全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的规定。在规定的安全距离内,不准进行爆破作业,不 准增建任何建筑物和其它设施。

 

现有生产、储存爆炸物品的工厂、仓库的设置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由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召集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研究,限期解决。

 

第五条 生产、保管、使用和押运爆炸物品的职工,必须政治可靠、责任心强、熟悉爆炸物品性能和操作规程。新录用的人员,必须事先进行必要的技术训练和安全教育。

 

第六条 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由各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爆炸物品单位的主管领导人负责。

 

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须制定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安全岗位责任制,教育职工群众严格遵守,并根据需要设置安全管理部门或安全员。

 

第七条 各级公安机关依照本条例规定,对管辖地区内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章 爆破器材的生产

 

第八条 国家对爆破器材的生产实行严格管制。在国家的统一规划下,合理布局,归口管理,按照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有计划地组织生产。

 

第九条 建立民用爆破器材的工厂,必须由其主管部门提请所在地省、市、自治区主管爆破器材生产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由兵器工业部根椐国家计划审查批准,持 批准文件和设计图纸,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申请许可。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发给《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向所在地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 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方准生产。

 

生产爆破器材的工厂进行改建、扩建时,必须事先经兵器工业部批准和所在地县、市公安局以及有关部门许可,方可施工。竣工后,经其主管部门会同所在地省、市、自治区主管爆破器材生产的部门和公安机关以及有关部门检查验收。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方准投入生产。

 

任何单位未按照前款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一律不准生产爆破器材。严禁个人制造爆破器材。

 

第十条 生产爆破器材工厂的厂房建筑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的规定,并根据所生产爆破器材的种类和性能,设置相应的通风、降温、防潮、防火、防爆、避雷等安全设 施,车间内必须设有适当的太平出口。易于发生危险的各生产工序之间,必须保持一定的距离。对拌药、碾药、烘药、晾药等特别容易发生危险的工序,应建立严格 的操作制度,认真执行。生产成品必须随时入库,不得在生产车间存放。



更多相关新闻
评论区
本文评论       全部评论
 



点评: 字数
姓名:






·


·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网站地图    |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在线留言   |   招聘信息   |   千家论坛    |   品牌领航员
 关于我们 | 网站地图 |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经营许可证编号:粤B2-20030243   广东省通信管理局
@Copyright(C) 2000-2008 qianjia.com 1000security.com all right reserved
2000-2008年 版权所有 千家网 千家安防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