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栏目主持 张林 蔡潇璇 林锦 林哲森
主持人:林先生签了合同,交清了购房款,到交房时,却未见消防验收合格的相关文件,而且房屋多处漏水,林先生拒绝交接房。超过约定交接房时间155天之
后,房产公司才解决了房屋漏水问题,并通过消防验收。林先生起诉要求,房产公司应赔偿违约金。(详见本报7月17日A11版)合同中没约定通过消防验收方
可交房,消防验收前业主有权拒绝收房吗?让我们看看读者的说法。
读者说法:
台江区谢女士、手机尾数1916的读者:尽管合同中没有对此明确约定,但开发商在交付房产时应保障购房者的居住安全。没通过消防验收的房子存在安全隐患,业主有权拒绝接收,逾期交房的违约金由开发商承担。
晋安区王先生、手机尾数1159的读者:双方既然签订了合同,就是对合同内容的认可,合同中约定交房的条件是竣工验收,并没约定应出示消防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因此只要通过竣工验收,房产公司就可交房。业主无权要求开发商支付违约金。
法官说法:
林先生已按约付清房款,开发商就应按约定时间交房。本案中,虽然房产公司曾按约定时间通知林先生办理交接房手续,但此时的房子并没有通过消防验收,不具备交房条件。
虽然双方在合同中并没有约定,必须经过消防验收才可以交房,但依据《消防法》规定,房屋必须经过消防验收方可使用,此属于法律强制性规定,作为房地产开发
企业,理应交付经过消防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因此,林先生拒绝接受未经消防验收合格的房子,并无不当。房产公司因此没有及时交房,应该支付违约金。
主持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应该按照合同中的约定,来行使各自的权利、义务。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即使没有写入合同,也应当按照具体法律、法规来执行,本案中的消防验收就属于此类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