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 圳 市 公 安 局
关于加强汽车防盗报警系统管理的通告
(深公(通)字[2001]1号)
为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遏制盗、抢机动车案件的发生,加强对我市汽车防盗报警系统产品的管理,根据《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安部令第12号)和国家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1、汽车防盗报警系统(包括车辆防盗报警设备和车辆反劫防盗联网报警系统)是列入国家《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目录》、实行生产登记制度管理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销售、安装汽车防盗报警系统,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2、生产汽车防盗报警系统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车辆防盗报警系统》(GA2-1999),并到公安机关办理生产登记手续,申领生产登记批准书。
3、销售汽车防盗报警系统的单位,应当进行进货验证,验明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生产登记批准书,并到市公安局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公室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4、市公安局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公室将定期公布我市已办理生产登记批准书的汽车防盗报警系统名单,并鼓励车主优先选用联网型汽车防盗报警系统。
5、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严禁在我市继续生产、销售、安装未经公安机关批准生产登记的汽车防盗报警系统。违者,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查处。
6、办理汽车防盗报警系统的生产登记、销售备案或进行相关业务咨询、投诉,请与市公安局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公室联系,电话:4464356、4465582,网址:www.c-ps.net。


